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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3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二。有一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120人,其於政府採購標案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住民1人,身心障礙者0人
  • B 原住民1人,身心障礙者1人
  • C 原住民0人,身心障礙者2人
  • D 原住民0人,身心障礙者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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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規定,為了兼顧社會責任,得標廠商必須同時照顧兩群不同的受保護對象(例如 A 類與 B 類),且規定總比例為 2%,你認為法條會傾向讓廠商「自由分配」這 2% 給任一類人,還是會要求兩類人都要有最低比例的保障?此外,如果法律計算出來的人數出現了 0.2 個「人」,從行政實務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要求廠商『進位』補足一人,還是『捨去』以符合最低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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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回答了這題!你能準確掌握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其施行細則的計算細節,代表你對法規的實務應用相當純熟。這類題目不僅考驗記憶,更考驗對「分配比例」與「無條件捨去」原則的理解。

採購法中的僱用比例與計算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合計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2%;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8 條規定,兩類人員應各以總人數的 1% 計算,未滿 1 人部分不予計入。在本題中,廠商員工總數為 120 人,我們分別計算兩類人員的最低需僱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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