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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適用採購法
- B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
- C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 D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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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區分一項法律是否適用時,標的物的『物理屬性』通常是關鍵。如果採購法明確將『財物』定義為動產,那麼對於無法移動的土地或建築物,其租賃或買賣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是否還會被歸類在相同的勞務或財物採購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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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政府採購法》中「採購」範疇的嚴謹理解,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法律構成要件的判斷非常細膩。
採購客體的定義區分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與第 7 條的規定,採購包含工程、財物與勞務。其中「財物」定義上僅限於動產、電力或水利;「勞務」則是指專業、技術或租賃服務等。然而,在法律實務與行政解釋中,機關對於**不動產(如辦公廳舍、土地)**的買受或租賃,並不屬於採購法所規範的「財物」或「勞務」範疇。因此,機關承租辦公室的行為,在本質上不受採購法程序的約束,這正是 (B) 敘述有誤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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