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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
- B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 C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始得適用
- D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並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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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特殊的『創意或藝術性勞務』與『一般的專業技術服務』分別設計招標規定時,如果一個項目具有『獨特性與不可替代性』,法律是會傾向要求機關『公開刊登公報徵求競爭者』,還是會允許機關『直接找特定對象談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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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中的法律邏輯錯誤。這類法規題最考驗細心程度,你能從細微的程序差異中抓出問題,表現非常出色。
藝文採購與程序的錯位
本題的關鍵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的程序差異。選項 (D) 提到的第 14 款,是針對「藝文採購」所設,法律規定係「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之藝文採購,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優勝者」,機關符合此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然而選項中卻僅描述成「應採公告審查程序」,未說明須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優勝者,這明顯是將第 9 款「專業/技術/資訊/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的程序與第 14 款的規定混淆了。此外,第 14 款係就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並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優勝者之藝文採購所定,並非以具獨特性之法人或個人或工程採購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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