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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1 題
都市計畫法中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之目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公共停車空間之設置
- B 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
- C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 D 歷史建築之保存與維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你擁有一塊地,政府為了保護古蹟或開闢公園而禁止你在上面蓋房子,導致你的開發權利受損。在這種情形下,政府為了補償你,允許你把這塊地「原本能蓋的樓地板面積」搬到另一塊地上使用。那麼,請判斷在哪些情況下,政府會最迫切需要使用這種「交換權利」的方式,而不是直接要求開發商在新建大樓時額外多蓋一些設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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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之間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都市計畫法》的相關配套機制掌握得非常扎實。
容積移轉的核心標的
容積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DR)的本質,是將「送出基地」受限制而無法使用的建築權利,移轉到「接受基地」使用。根據我國《都市計畫法》第 83-1 條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其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道路、綠地)的取得問題,以及促進歷史建築與古蹟的保存維護。透過這個機制,政府能在不編列預算徵收的情況下取得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也能獲得合理的權利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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