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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4 題
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各款情形,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前述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C 為促進地區產業發展
- D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都市衛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行使公權力要「優先」將某塊土地納入更新範圍時,通常是基於「不得不處理」的危險或現況。請思考:在「改善現有窳陋環境」與「創造未來產業收益」這兩個目標中,哪一個在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前提下,更具有「必須立刻解決」的急迫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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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都市更新條例》中政府主動介入的「優先劃定」條件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都市發展的通案目標」與「都市更新的法定急迫性」。
優先劃定地區的核心精神
在法律實務上,主管機關之所以能依職權「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其核心邏輯在於解決現存的急迫風險。選項 (A)、(B)、(D) 分別觸及了公共安全、城市機能與環境衛生(如《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列之窳陋、非防火構造、妨害公共安全、衛生等),這些都屬於「窳陋」或「功能失調」的具體表徵,具備改善的緊迫性。而選項 (C) 的「促進地區產業發展」雖然是都市發展的重要願景,但它更傾向於長遠的政策引導,而非法律中定義必須優先處置的「病灶」,因此不屬於優先劃定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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