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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5 題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規定,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越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多少比例為原則?
- A 百分之十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百分之四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你是一位都市計畫官員:當我們允許一棟建築物除了原本規定的空間外,還能額外增加更多樓地板面積時,必須考慮到周邊馬路的寬度與公園的容納量。為了不讓原本的公共設施因為人口增加而癱瘓,我們必須設定一個『安全上限比例』。在不影響居住品質的前提下,你認為這個『額外加蓋』的比例,通常會傾向於設定在原本建築量的一個什麼樣的分數比例(例如大約三分之一或是二分之一)作為管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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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30% 這個數值,代表你對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核心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容積移轉的法定上限
在都市計畫的框架下,容積移轉是為了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同時也要兼顧接受基地周邊的環境品質。根據該辦法第 8 條的明確規定,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應以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30% 為原則。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特定區域的建築量過度擴張,導致道路、排水系統及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無法負荷,進而維持都市居住的舒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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