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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資格限制競爭之規定?
  • A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 B 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 C 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 D 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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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評估一家公司是否有資格投標時,有些要求是為了確認它是一個「在法律上正當營運」的企業,而有些要求則可能變成「故意阻擋某些特定人參賽」的圍牆。請你想想,在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是所有合法經營的公司都具備的基本證明,而不是針對特定背景或地點所設下的額外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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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一題的陷阱,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公平競爭」的核心精神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規中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關鍵在於區分「基本合法性證明」與「不當限制門檻」。

資格設定的合法性與競爭限制

在採購法第 37 條的規範下,機關設定資格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廠商有履約能力,但不能「無正當理由限制競爭」。選項 (B) 投標廠商之所在地、(C) 僅限公部門實績(排除私部門經驗)以及 (D) ISO 驗證,在實務上常被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為「常見誤用或不正當限制競爭」的樣態。這些條件往往會讓許多優秀的廠商僅因為地理位置或過去客戶組成不同,就失去了參與公共工程的機會,造成市場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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