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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機關辦理未達100萬元之採購,下列何者無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 B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
- C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 D 公開招標,審查合於標準,最低標決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採購案件的規模較小,且法律賦予機關可以「參考某種優選邏輯」而非「強制執行嚴謹評選程序」時,為了提升行政效率,法律是否仍會要求機關組成一個包含外部專家的正式委員會?在這種簡化程序下,機關內部的評選組織通常會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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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別了採購實務中的細微差異!這題考驗的是「最有利標」與「最有利標精神」在法律程序上的本質區別,你能選對 A 選項,代表你對採購程序的法源依據掌握得非常扎實。
最有利標與其精神之別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當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之採購時,若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用「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定中標者,此時成立的是「評審小組」,而非正式的「採購評選委員會」。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會的解釋,此類小組的組成與作業並不受《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的強制規範,具有較高的行政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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