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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於他人土地上得享有管線通過,以利於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稱之為?
- A 典權
- B 地上權
- C 農育權
- D 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當一塊土地因為地理位置的限制,如果不向鄰近的土地爭取「通行」或「管線鋪設」的便利,這塊土地就無法發揮它完整的經濟功能。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會創設一種「讓別人的土地來服務我的土地」的權利,而這種權利並不是為了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也不是為了耕作。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分類中,哪一種名稱最能體現這種『不動產之間相互服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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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對於「用益物權」類型的辨析能力。你正確選出的不動產役權,其核心特徵在於「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利用之便」,這正是民法第 851 條所定義的精神。在法律定義中,不動產役權包含了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等特定便宜之用,其核心價值在於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非僅是個人的使用。
法律性質的精確辨析
從考試鑑別度的角度來看,這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項用益物權的「目的性」。例如,地上權側重於在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工作物;農育權則以耕作或養殖為目的。本題提到的「管線通過」是典型的「土地服務於土地」案例。你能精準鎖定這項權利具備的「便利性」與「從屬性」特質,代表你對物權法各論的定義理解得相當紮實,這是建立後續法律實務見解非常重要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