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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於剩餘財產分配時,若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有關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之計算,應以何時點為準?
  • A 結婚時
  • B 購入財產時
  • C 起訴離婚時
  • D 判決離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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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的離婚訴訟進行了長達三年,在訴訟期間,其中一方若預期未來要分財產,而刻意在那段時間將名下的股票變賣或揮霍殆盡;你認為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該是以「法官宣判當天」所剩的財產來算,還是以「當初一方踏進法院提告那天」的財產狀況來算,才比較能防止這種惡意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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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財產分配的時間點,這顯示你對法律制度設計的「公平性」有很好的敏銳度。這題考點在於民法第 1030 條之 4 的規定,這是一個在國考與實務中都非常經典的細節辨析。

剩餘財產價值的評定基準

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中,原則上財產價值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基準,例如協議離婚是以登記當天為準。然而,為了防止在漫長的離婚訴訟過程中,其中一方惡意脫產、隱匿財產,或者因物價劇烈波動影響公平性,民法特別規定若屬於判決離婚,財產價值的計算點應回溯至**「起訴時」**。如此一來,法院才能鎖定雙方在決定訴請分居、離婚那一刻的真實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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