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甲收養乙男及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法》中,對於因為「收養」而非「自然血緣」所產生的親屬關係,法律在規範禁婚對象時,除了計算親等遠近,是否會因為雙方在家族中的「輩分」相同或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這段複雜的法律關係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禁婚親」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擬制血親與婚姻限制
在本題中,乙與丙為養兄妹,其子女丁與戊在法律上屬於四親等的旁系擬制血親(因收養而產生的法律血緣)。根據《民法》第 983 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原則上禁婚,但法律特別針對「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留有彈性:只要雙方輩分相同,婚姻即為有效。丁與戊同屬養祖父甲的孫輩,符合輩分相同的要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