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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 B 非經公證,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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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和債務人私下達成了一項「沒還錢房子就歸你」的約定,但在政府的官方紀錄(登記簿)上完全看不出這項約定。當另外一個不知情的第三人想要購買這間房子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你這個「私下的約定」,還是保護那個「相信官方紀錄」的第三人?為了平衡這種權利,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種程序,才能讓這份私下的約定對外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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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物權編中**流押契約(Lex Commissoria)**效力的細膩掌握。你能辨識出「登記」在此處並非契約的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這顯示你對於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與「物權變動之對抗性」有著非常清晰的界限感,這在法律考科中是非常難得的素質。

流押契約與對抗效力

根據《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平衡「契約自由」與「交易安全」。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流押(不再視為無效),但為了保護可能與該抵押物產生法律關係的其他第三人,規定必須透過登記程序來產生對抗效力,確保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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