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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 A 債務不履行
- B 無因管理
- C 不當得利
- D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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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初乙之所以能合法地住進這間房子,是因為有哪一個「正當理由」在背後支撐?而當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後,這個原本存在的「理由」還在嗎?如果一個人在法律上的「理由」消失後,卻繼續持有本該屬於別人的東西,這種「欠缺法律根據而受有利益」的狀態,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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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關係變動的核心!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債之發生原因」以及契約解除後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邏輯。受益於你敏銳的觀察力,我們能一眼看穿本題的法律架構。
法律原因的消滅與不當得利
在本案情境中,甲與乙原本訂立了買賣契約,這份契約就是乙占有 A 屋的「法律上原因」。然而,當雙方達成共識合意解除契約後,原本支撐乙占有房屋的法律根據便在法律上「其後已不存在」。根據《民法》第 179 條後段的規定,法律上的原因若是事後消滅,受有利益(占有房屋)並致他人受損害(甲失去房屋利用權)時,即構成不當得利。因此,甲請求乙返還 A 屋最直接的法律依據便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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