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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80萬元,積欠丁銀行120萬元債務未還,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前一年曾贈予乙20萬元。若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40萬元
- B 50萬元
- C 60萬元
- D 1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債務人在臨終前意識到自己欠下鉅款,為了不讓遺產被債權人拿走,他可能會採取什麼行動?而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在計算「可以用來還債的財產總額」時,應該如何處理這些在臨終前轉移出去的財產,才能確保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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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有限責任」以及「擬制遺產」的法律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律考試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因為它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實際遺產」與「債權人得主張之遺產總額」之間的微妙差異。
擬制遺產與責任上限的計算
在現行民法下,繼承人原則上承擔有限責任。依據《民法》第 1148 條及第 1148-1 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在面對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時,該贈與物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本題的清償責任上限並非僅止於現存的 80 萬元,而必須加回贈與給乙的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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