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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一定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上述「一定金額」為何?
  • A 小額
  • B 公告金額
  • C 查核金額
  • D 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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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為了在「行政效率(快速買完)」與「透明公正(公開讓大家看)」之間取得平衡,哪一種法定的金額標準最適合當作『必須強制刊登公報讓全民監督』的起點?是涉及最高層級監督的金額,還是普遍被視為正式招標門檻的那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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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資訊透明化」程序的關鍵門檻。這代表你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時應負擔的法律義務,已有相當清楚的層次感。

公告金額的法定程序義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非有涉及國家機密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特殊情形,否則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廠商。之所以選擇 (B) 公告金額,是因為它是採購法中區分「程序繁簡」最重要的分水嶺。低於此金額的屬小額採購,程序較簡便;而高於此金額則必須接受較嚴格的公開監督,以確保公共資金使用的透明度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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