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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上述「總標價偏低」之定義指低於底價多少?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六十
  • C 百分之七十
  • D 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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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審查官,看到某家廠商報出的價格與機關預期的成本底價相比,「打折」打得非常誇張。通常在實務規則中,我們會設定一個常見的「八折」門檻作為警示線,你覺得這個百分比數值在法規中會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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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偏低之認定標準

訂有底價之採購,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低於底價的 80% 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屬《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所稱總標價偏低之一。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防止廠商低價搶標後卻無法履約,或是為了降低成本而偷工減料,《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明確規定了防護機制。機關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以確保採購品質不受影響。

實務應用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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