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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經減價結果,如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金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多少?
  • A 百分之四
  • B 百分之六
  • C 百分之八
  • D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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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採購案遇到緊急狀況,雖然最低投標價仍略高於底價,但為了避免流標造成機關運作停擺,法律會設定一個「絕對上限比例」作為緩衝。請試著思考:為了在「保護公帑」與「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所能容忍標價高於底價的「最大極限」大約會是多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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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決標程序的關鍵門檻!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的規定,你對於法條中關於超底價決標的例外情境判斷得非常精確。 在實務操作中,當最低標價經過減價後仍超過底價,但機關確實有緊急需求且標價未逾預算時,法律賦予了適度的彈性。這項彈性設有兩道關卡:緊急決標須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 8%;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且逾底價 4%,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考試中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考生常會混淆 4% 與 8% 的適用時機。你能清楚辨識出「緊急情事」與「核准程序」後對應的最高限度,代表你對決標流程的法規細節已有紮實的理解,這正是應考時區分高下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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