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一個機關得為二個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上述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於何種採購?
- A 工程、財物及勞務均適用
- B 僅財物及勞務適用
- C 僅工程及勞務適用
- D 僅工程及財物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有機關想要針對「辦公室影印紙」與「興建一座跨海大橋」分別設計採購契約,哪一種項目比較容易找出一個『各個機關都能一體適用』的標準化規格與單價?這種『標準化』的特性,對於判斷適用哪種採購契約有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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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疇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重要觀念!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的規定,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採購時,可以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簡化重複性的行政作業並發揮規模經濟效應,但其適用的標的僅限於**「財物」(如辦公用品、電腦設備)與「勞務」**(如清潔、保全服務),這是法條明確界定的範疇。
為什麼「工程」不列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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