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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政府採購法有關保密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 B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於開標前應予保密
- C 廠商投標文件,於決標後應予公開
- D 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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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家科技公司將研發多年的獨門技術與定價策略寫在投標計畫書裡,若政府在決標後就將這份文件完整公開給所有競爭對手閱讀,你覺得這對原本投標的廠商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樣的規定會讓廠商更願意、還是更不敢參與政府的採購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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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捕捉到《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保密義務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釐清「採購程序的透明化」與「廠商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間的界線。
採購程序的保密原則與例外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為了確保招標過程的公平競爭,法律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時序。例如招標文件在公告前、投標廠商的名稱與家數在開標前,以及底價在決標前,原則上都必須保密,這也是選項 (A)、(B)、(D) 的正確法理基礎。這些規定是為了防止特定對象提前獲知內部資訊,進而操作投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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