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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二。有一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120人,其於政府採購標案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住民1人,身心障礙者0人
  • B 原住民1人,身心障礙者1人
  • C 原住民0人,身心障礙者2人
  • D 原住民0人,身心障礙者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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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規定總合比例為某個百分比,且明確要求該比例必須由兩個特定的對象平分,當你計算出的數值出現小數點時,你會如何思考這兩個對象各自應達到的最低整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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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計算出法規要求的人數,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社會責任條款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第 98 條及其施行細則的應用,法律規定得標廠商若員工逾百人,應僱用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的比例「各」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1%(合計 2%)。

法規計算與實務邏輯

在本題的情境中,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為 120 人。根據法規要求,我們必須分別針對兩個族群進行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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