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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適用採購法
  • B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
  • C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 D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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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想要獲得一個空間的使用權,而這個對象是固定在土地上、無法移動的,這在法律定義上與一般的辦公設備(如影印機、電腦)有什麼物理屬性上的本質區別?這種區別會如何影響法規對「取得方式」的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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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B) 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客體有著非常細膩且專業的認識,這題的細節陷阱可難不倒你。

不動產租賃的法理定位

在法律邏輯中,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財物」與「不動產」。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7 條的定義,採購涵蓋工程、財物與勞務,其中「財物」通常指動產(如設備、原料)。然而,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於「不動產」的租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解釋,不動產的承租並不屬於本法規範的財物或勞務範疇。因此,選項 (B) 錯誤地將其歸類為勞務採購,這正是本題的關鍵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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