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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
- B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 C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始得適用
- D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並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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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機關想向某位特定大師購買其唯一的雕塑作品,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機關「刊登公告邀請全台灣的人都來投標競爭」,還是允許機關「直接邀請該大師並組成專業小組審核其作品價值」?請思考這兩者的行政目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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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限制性招標的實務細節,你能精準命中關鍵點,表示你對法條的細微差異有很好的掌握力。
限制性招標的適用辨析
在法律邏輯上,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忽略了不同採購類型的適用限制。依據《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4 款,得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惟依同條第 4 項,第 14 款不適用工程採購。若與第 9 款比較,第 9 款係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簡單來說,第 14 款雖賦予機關在特定藝文需求下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的彈性,但藝文工程採購並不適用第 1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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