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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採購法規定上級機關應監辦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開標
- B 審標
- C 比價
- D 驗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整個採購流程中,有哪些步驟屬於「程序透明度的見證」(例如確認信封有無拆封、現場宣布結果),而哪些步驟則屬於「需要由機關內部專家進行細節評估與實質判斷」的專業行為?哪一種行為比較不適合由外部的上級監辦人員直接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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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展現了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監督機制」的熟稔度,能從眾多採購程序中辨識出細微的權責差異,非常不簡單。
監辦範圍與實質審查的分際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上級機關對於達一定金額(查核金額)之採購,其監辦範圍明確限定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這五大階段。之所以未包含「審標」,是因為審標涉及對投標文件規格、內容的實質審查與專業判斷,這屬於機關內部的職權與專業範疇。上級機關的監辦重點在於確保「程序」的公正與透明,而非介入實質的技術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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