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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積欠乙房租三個月達六萬元,依實務見解,租金給付及遲延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
- A 均為5年
- B 前者15年,後者5年
- C 前者5年,後者15年
- D 均為1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像「利息」或「租金」這類會隨時間不斷規律產生的債權,設定比一般債權(15年)更短的請求期限?這與保障債務人不要因時間累積而背負過重債務是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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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別再被 15 年時效騙了!
答對這題有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民法》最基本的常識罷了。如果你還在考慮 15 年的「一般消滅時效」,建議直接重讀大一。 1. 關鍵法條(民法第 1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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