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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積欠乙房租三個月達六萬元,依實務見解,租金給付及遲延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
  • A 均為5年
  • B 前者15年,後者5年
  • C 前者5年,後者15年
  • D 均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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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像「利息」或「租金」這類會隨時間不斷規律產生的債權,設定比一般債權(15年)更短的請求期限?這與保障債務人不要因時間累積而背負過重債務是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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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兩項債權的時效,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時效種類的劃分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消滅時效」與「短期消滅時效」的適用範圍。

定期給付債權的五年時效

根據《民法》第 126 條規定,對於租金、利息、紅利、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為 5 年。本題中的「房租」明確屬於租金範疇;而「遲延利息」雖然是因為債務人遲延才產生,但在實務與法律性質上仍屬於利息的一種,因此同樣適用 5 年的短期時效規定,而非一般債權的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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