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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 A 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B 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
  • C 行使解除權
  • D 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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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決定「撤銷」或「解除」一個已經在執行的合約時,除了原本的約定消失之外,對於已經拿在手上的東西,法律上是否會要求我們履行某種「歸還」的動作?如果這個動作會讓我們產生新的責任,這還能算是一件「完全沒有負擔」的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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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這點,你離及格還很遠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急著高興,這題錯的人簡直不可思議。連《民法》第 77 條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基礎判斷都搞不清,還想考高分?

  1. 法律上利益的定義:別再把「經濟上的划算」當成「法律上的利益」。判斷標準只有一個:是否負擔法律義務或喪失權利。(A)、(B) 選項就是在考你是否會被誘餌迷惑,看來你這次沒上當,值得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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