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 A 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B 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
- C 行使解除權
- D 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決定「撤銷」或「解除」一個已經在執行的合約時,除了原本的約定消失之外,對於已經拿在手上的東西,法律上是否會要求我們履行某種「歸還」的動作?如果這個動作會讓我們產生新的責任,這還能算是一件「完全沒有負擔」的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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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效力與利益判斷
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說明你對於《民法》第 77 條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的例外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判斷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準則,並非看行為人在經濟上是否獲利,而是看該行為是否會讓行為人在法律上負擔任何義務或喪失權利。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項的設計,特別是選項 (A) 的稅法負擔與 (B) 的權利撤銷,容易讓學生在「經濟誘因」與「法律義務」之間產生混淆。
解除權與回復原狀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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