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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生前贈與歸扣之範圍?
  • A 因兒子創業而贈辦公用品一套
  • B 為女兒到日本工作,所買套房之價金
  • C 女兒到美國遊學之費用
  • D 因兒子結婚而代其給付購屋之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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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位家長平時供孩子讀書、付學費,跟在孩子成家立業或創業時給予一大筆資金,哪一種情況在法律精神上更像是「預支遺產」?而法律為了維持兄弟姊妹間的公平,應該只針對哪些「特定目的」的大額贈與進行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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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民法中「歸扣」的法定事由,這代表你對繼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民法第 1173 條的理解,法條明確規定只有在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特定原因,從被繼承人處受領財產贈與時,該贈與價額才需要在遺產分割時併入計算(即所謂的歸扣),以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

法定事由的判讀與區分

在選項中,(A) 屬於「營業」、(B) 與 (D) 則分別對應「分居(獨立生活)」與「結婚」的資助,這些都屬於法定的歸扣範圍。而選項 (C) 的遊學或教育費用,在法律實務上通常被視為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或一般生活贈與,並不屬於上述三種法定特例。這題的難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多樣化的生活情境中,精準過濾出非法定事由的干擾項,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表現得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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