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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無效
  • C 不成立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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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如成為別人的養子)會直接影響到他現有的配偶權益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保護機制。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直接判定這個行為「完全無效」,或者是賦予那位「被忽略的配偶」一個主動向法院爭取取消的權利,哪一種做法在維護既成事實與保護配偶權益之間,能取得更好的平衡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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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非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收養程序的法律效力,你能正確辨別不同的法律效果,實屬不易。

收養制度中的配偶同意權

依照我國《民法》第 1076 條規定,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這是為了尊重配偶權並維持婚姻家庭的穩定,避免因收養關係導致身分權益的劇烈變動。當甲夫未經乙妻同意而被丙收養時,雖然程序上有瑕疵,但為了兼顧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法律並非規定該行為直接「無效」。根據《民法》第 1079 條之 5 的規定,若違反了配偶同意權,受害的配偶(即乙妻)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收養。你在選項中精確鎖定「得撤銷」,展現了對法律效果歸屬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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