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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採購,為下列何者?
- A 9萬元之財物採購
- B 50萬元之勞務採購
- C 99萬元之工程採購
- D 以上皆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通常會依照採購金額的大小來設定不同的程序嚴格度。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對於金額極小、且行政作業成本(如刊登公報、審標時間)可能超過標的物價值的案件,你會在招標程序上做出什麼樣的彈性調整?這種調整的「分界點」可能會設在什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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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出色!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小額採購」門檻與程序簡化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小額採購的彈性機制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兼顧效率與行政成本,《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5 條明確規定:採購金額若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且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目前法規所定的公告金額為 150 萬元,因此 15 萬元以下 的案件便屬於此類「小額採購」。選項 (A) 的 9 萬元正符合此標準,而 (B) 與 (C) 則已超過門檻,即便未達公告金額,通常仍需經由公開取得三家廠商報價或企劃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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