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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6 題

某億萬富婆於遺囑中將1千萬元之遺產留給自己的寵物貓。請問依我國法律規定,貓可否接受遺產?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由繼承人決定
  • D 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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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法律架構中,若要能夠在銀行開戶、在土地權狀上登記名字,或者在法院簽署契約,這份「資格」通常被賦予給哪些對象?除了人類與公司組織之外,法律是否曾將非人類的生命體納入這個權利框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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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律上權利能力的主體概念。依據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規定明確揭示,僅有「人」才具備權利能力,進而能夠在法律上成為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主體。題目中的寵物貓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動物而非人類,因此不具備權利能力,自然無法享有繼承或接受任何財產的權利。即使富婆於遺囑中指明將遺產留給寵物貓,貓依然無法依法作為權利主體來接受該筆一千萬元的遺產,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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