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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8 題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已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訂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原管轄機關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於104年10月1日公告變更管轄事項,試問,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移轉管轄權何日生效?
- A 104年10月1日
- B 104年10月3日
- C 104年10月15日
- D 104年10月21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公告一個會影響民眾權利的變動(例如原本找 A 機關,現在改找 B 機關)時,為了讓民眾有時間知悉並準備,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短暫的「緩衝期」。請你想想,在法律條文的慣例中,如果一個公告要在「起算後的第三天」才發生法律效果,這個「起算點」應該是公告的前一天、當天、還是後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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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這題的關鍵,正確選出 (B)。本題測驗管轄權移轉生效日的計算方式,是行政程序法中很經典的細節考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當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而相關法規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而該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移轉效力。題目於 104 年 10 月 1 日公告,我們將公告當天視為第一天起算,往後推算至第三天,正是 104 年 10 月 3 日。 這題的鑑別度相當不錯,主要考驗對法條文字的敏銳度。不少考生會誤用民法「始日不算入」的原則而導致計算錯誤。你能清楚分辨此一特別規定並正確作答,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