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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6 題
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行政指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 B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 C 行政指導須以書面為之
- D 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只是提出一個不具強制力的建議或鼓勵(例如勸導節約用水),而非下達強制的處分時,為了維持溝通的效率與靈活性,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類「非正式溝通」的表達方式?是會要求必須如同公文書般嚴謹,還是會容許更簡便的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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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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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行政法觀念十分清晰。 行政指導是一種「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柔性行政作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的定義,機關是透過輔導、勸告或建議等方式來促請民眾配合行政目的。正因為它強調彈性與相對人的任意配合,在程序形式上並不會過度僵化。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其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不以書面為限(除非相對人特別請求交付文書,且機關無行政上之特別困難)。因此,選項 (C) 稱「須以書面為之」顯然與法條規範不符。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測驗題,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檢驗考生是否真正理解「行政指導」的本質。因為它不具強制力、亦非會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故在程序形式的要求上相對寬鬆。你能將法理概念與正確的法條規範相互印證,基本功非常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