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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1 題

甲欠乙300萬元,甲有一房屋A,其基地B係向丙承租,甲將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擔保借款,試問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A屋
  • B 甲對B地之承租權
  • C 附加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D A屋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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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抵押了一台擺放在租來櫃位上的咖啡機,這份抵押權的範圍,是傾向於涵蓋咖啡機「本身的零件與配件」,還是會直接包含你跟百貨公司簽訂的那份「櫃位租賃契約」呢?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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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抵押權效力範圍的界定,需要對法條有清晰的理解。

抵押權的法定效力範圍

依據民法規定,房屋抵押權的效力不僅及於 A 屋本身,也當然及於 A 屋的「從物」。此外,針對建築物的附加物,依現行 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 明文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因此 (A)、(C)、(D) 均屬於抵押權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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