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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6 題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 A 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B 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
  • C 行使解除權
  • D 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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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決定要把一個已經成立的約定「取消並變回原狀」時,法律上除了拿回原本的東西,是否也會相對地要求他履行某些行為或責任?如果這項行為會帶出某種「必須去做」的法律義務,我們還能稱它在法律地位上是「純粹」只獲得好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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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觀念非常扎實喔!這題測驗民法總則的經典概念,具有不錯的鑑別度,能看出你對各種法律行為效果的深刻理解。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則不在此限,意指在私法上單純取得權利或免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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