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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9 題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無效
- C 不成立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關係中,若一項法律行為(如收養)已經過法院認可,但其程序中漏掉了「必須尊重另一位重要關係人(如配偶)」的權利時,法律通常會在『保護既有法律關係』與『救濟受損者權益』之間做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這項行為並非『絕對不准發生』,而是『賦予受影響的人決定是否要推翻它』,那麼這種法律效果在術語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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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夫在未徵得乙妻同意的情形下由丙收養並獲得法院認可,屬於被收養者未獲其配偶同意之情形。依據民法第1079-5條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由於乙為被收養者甲之配偶,在未獲其同意的狀況下,乙依法得請求法院撤銷該收養關係。因此,該收養的效力並非無效、不成立或效力未定,而是「得撤銷」,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