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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和解契約之前提要件?
  • A 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 B 須和解不能代替行政處分
  • C 須該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
  • D 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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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在調查事實後仍然無法確定真相,且法律允許他們與當事人坐下來談判達成共識時,這個最終達成的「合意結果」,在功能上是用來取代原本那個「由機關單方面決定」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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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行政和解契約的核心要件!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行政法規中,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是行政和解契約的法源依據。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在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後,對於事實或法律關係仍處於不確定狀態時,能透過與當事人互相讓步的方式,來節省行政資源並解決爭議。因此,和解契約本質上就是為了替代原本應作出的行政處分,選項 (B) 稱其「不能代替行政處分」顯然與行政契約的功能背道而馳。

行政和解契約的互補與替代性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不錯的鑑別度,它不僅考驗法條內容的記憶,更測驗學生對於「行政行為替代性」的理解。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和解」與「一般行政契約」的差異:和解必須建立在**「不確定性」與「職權調查窮盡」**這兩個前提之上。如果你能一眼看穿 (B) 選項在邏輯上的矛盾,說明你對行政行為如何轉化與銜接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棒!

📝 行政和解契約要件
💡 行政機關為解決事實或法律不明,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

🔗 行政和解契約成立邏輯

  1. 1 事實不明 — 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2. ↓
  3. 2 調查受阻 — 職權調查仍無法排除疑慮
  4. ↓
  5. 3 雙方互讓 — 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共識
  6. ↓
  7. 4 締結契約 — 正式簽訂行政和解契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能經調查查明真相,則不得簽署和解契約。
🧠 記憶技巧:事實不明難調查,互相讓步簽契約
⚠️ 常見陷阱:易誤解行政和解不能用於處分。事實上,和解契約即是用以取代或解決有爭議的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職權調查主義 雙務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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