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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不得以下列何者做為行政契約附款之事項?
  • A 條件
  • B 負擔
  • C 保留終止權
  • D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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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人民符合法定的 A、B、C 三個要件,行政機關就「必須」給予許可,完全沒有選擇不給或討價還價的餘地;那麼,機關在與人民簽訂契約時,能不能在合約中偷偷給自己留一個「雖然你都符合法律規定,但我以後隨時可以單方面反悔、終止契約」的後門呢?這樣的權力與「法律說你一定要給」的精神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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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該條文亦明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對照本題各選項,選項中所列的條件、負擔與期限,皆明確屬於該條文所規範的法定附款種類,而保留終止權並未列於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所定行政處分附款種類之中,故本題正確答案為保留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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