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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42 題

依據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事業廢棄物中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多少 ng I-TEQ/g?
  • A 0.6
  • B 0.7
  • C 0.9
  • D 1.0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面對像戴奧辛這類具有高度生物累積性且極微量即有劇毒的化學物質時,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明確的數值門檻來區分「一般廢棄物」與「有害廢棄物」。請你試著思考:在計量單位已經縮小到奈克 ($ng$) 級別的情況下,為了兼顧管理的便利性與科學的嚴謹性,政府在訂定這類具代表性的判別標準時,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個最基礎的「單位整數」作為法規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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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奧辛總毒性當量的判定基準

在環境科學中,戴奧辛並非單一物質,而是包含多種同源物的複雜混合物。為了統一度量不同毒性的 17 種 2,3,7,8-取代多氯戴奧辛與呋喃 ($PCDDs/PCDFs$),政府採用了毒性當量因子 ($TEF$) 來權衡各化合物的毒性強度,並計算出總毒性當量 ($I-TEQ$)。根據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當事業廢棄物中這類物質的總濃度超過 $1.0 \text{ ng I-TEQ/g}$ 時,便符合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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