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5年
公民
第 20 題
甲涉嫌殺人被提起公訴。關於本案刑事審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本案僅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 B 如被害人家屬撤銷告訴,檢察官不得繼續進行公訴程序
- C 如甲未委任律師,依法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D 檢察官如認為甲可能逃亡,得自行裁定將甲羈押於看守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事訴訟法的三大核心觀念切入思考:第一,『殺人罪』侵害的是生命法益,其訴追是否須以被害人或家屬的告訴為前提?第二,針對法定本刑最輕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保障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防禦權,法律對於『辯護人』的參與有何強制性的規定?第三,關於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的『羈押』處分,根據現行法制與法治國原則,應由檢察官自行裁定,還是應由法院依據『法官保留原則』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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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甲涉嫌殺人而被提起公訴,因殺人罪屬於重罪,符合強制辯護案件之標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由於甲所涉嫌之殺人案件即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因此若甲於審判中未委任律師(即未經選任辯護人),依法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以保障其訴訟權益,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刑事訴訟程序要點
💡 理解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辯護、公訴權與羈押權的運作。
- 重罪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未委任律師時法院應指定。
- 殺人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家屬撤告,訴訟仍須進行。
- 羈押採法官保留原則,僅法官有權裁定,檢察官無權。
- 刑事起訴分為檢察官的公訴與被害人的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