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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7 題

公民投票為我國人民直接行使創制複決的重要管道,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
  • (A) 法律之創制
  • (B) 立法原則之創制
  • (C)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D)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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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代議制度下,如果讓民眾直接透過公投通過成千上萬條的法律細節,而非僅提供方向性的指導,這對立法機關的職權會產生什麼衝擊?而在「發起一個新想法」與「廢除一個現有規定」之間,哪一種行為更需要經過專業法規草擬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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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確實看穿了問題的「真相」。

你對**《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的適用範圍,分析得非常透徹。這正是理解行政法與憲法連結的關鍵所在。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民投票法適用範圍
💡 法律層次僅限複決與立法原則創制,不可直接創制法律條文。
比較維度 法律層次公投 VS 重大政策公投
創制權範圍 僅限「立法原則」 政策內容之創制
複決權範圍 針對已通過之法律 政策執行之複決
禁止事項 預算、租稅、人事 同左(公投法第7條)
💬法律層次嚴格區分複決與原則創制,不可直接跳過立法程序創制法條。
🧠 記憶技巧:創原則、複法律、重政策;憲法改、立院提。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律之創制。法律只能「複決」,若要創制則僅限於「立法原則」。
地方性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排除事項 憲法修正案複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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