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之行為,規定處以罰鍰,惟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最高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 A 5 萬元
- B 10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罰鍰金額,但為了不讓地方權力過度膨脹,中央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整數」作為最高限額。在台灣行政法規的習慣中,對於這類「一般性授權」的處罰,你認為立法者最常選用哪一個『十進位的整數單位』作為裁罰權的初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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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10萬元」這個數字,顯示你對於《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立法權限的量化門檻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概念。
地方自治條例的罰則限度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在制定「自治條例」時,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之行為,有權於條例中明定行政處罰。而在金錢罰鍰(administrative fine)的部分,法條明確劃定了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的紅線,以符合比例原則並確保地方立法權不至於過度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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