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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8 題

公務人員懷孕 3 個多月不幸流產,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應給予幾日之流產假?
  • A 8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4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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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設計「生理保障」假別時,通常遵循「損害程度與復原時間成正比」的邏輯。請試著思考:若法律針對懷孕階段建立了「三段式」的階梯給假標準,且「足月分娩」與「懷孕滿五個月」的標準相同。那麼,當懷孕週數處於「中段班」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安排一組具備遞增規律的數值來填補級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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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流產假日數之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在一般懷孕期間之換算上,通常以四週為一個月計算。題目中該名公務人員懷孕「3個多月」不幸流產,換算後其懷孕週數即屬於「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之區間。因此,依上開規定應給予流產假二十一日,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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