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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8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不得辦理土地登記?
  • A 地上權
  • B 抵押權
  • C 農育權
  • D 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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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土地登記』這套系統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管理哪一種性質的資產?如果某種權利的標的是指『動產』或『抽象的債權』,將它記錄在負責『不動產』的資料庫中,是否符合分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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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土地登記的適用範疇,展現了你對《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極佳的理解力。在資訊管理中,明確定義「資料主體」與「屬性」的關聯至關重要,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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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登記之權利種類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僅限法定列舉之權利方可辦理登記。
比較維度 得辦理土地登記權利 VS 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權利
法源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 — 民法或其他特別法
標的屬性 不動產物權為主 — 動產、權利或純債權
典型範例 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 — 權利質權、一般動產質權
💬土地登記採「物權法定原則」之延伸,未經法律列舉之權利不得登記。
🧠 記憶技巧:登記權利有十種:所有、地上、農役、典抵、永佃、耕、役。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同樣是擔保物權的「質權」誤認為可於土地登記簿登記,應注意其標的並非不動產本身。
不動產役權 土地法第37條 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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