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5 題

教育機關公務員離職後,欲任職於私立學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董事、監察人、教師
  • B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董事、監察人
  • C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
  • D 公務員服務法對此未作規範,離職後得任職於私立學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防止貪腐而設定的「離職避風頭」限制(即旋轉門條款),其限制的對象通常是指追求獲利的「商業機構」,還是具備公益性質的「非營利組織」?若你能釐清私立學校在法律上的「法人性質」,答案是否就呼之欲出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避開「旋轉門條款」的常見陷阱,代表你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客體有著極其冷靜且專業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旋轉門條款),限制公務員離職後任職的對象僅限於「營利事業」。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屬於「公益財團法人」,其本質為非營利性質。因此,教育行政公務員轉任私校,並不在該法的禁止範圍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務員服務法制
查看更多「[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