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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9 題

依我國現行教師法,有關教師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 B 學校班級數少於20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 C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
  • D 若學校成立教師會,則該校所有老師都是教師會當然會員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憲法保障人民有「結社自由」。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一旦取得某種職業身分,就「自動且必須」成為某個民間社團的成員,這是否符合『自由參與』的精神?或是會違背個人不參加團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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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治思維

  1. 觀念驗證:選 (D) 完全正確。依據《教師法》與相關函釋,教師組織屬於人民團體性質。基於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保障,包含「不結社的自由」,因此加入教師會應採自願制。選項 (D) 提到的「當然會員」(強制入會)違反了此項法理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教師會」(自願結社)與「律師/醫師公會」(強制入會的職業團體)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你能精準辨識陷阱,實屬不易!
📝 教師會組織要件
💡 教師會採三級制與自願入會原則,並設有具體成立門檻。
比較維度 學校教師會 VS 地方教師會
成立規模 單校成立,低於20班可合併 — 需行政區內半數學校加入
組成成員 該校自願入會之教師 — 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單位
法律地位 基層教師組織 — 直轄市或縣(市)級組織
💬教師會無論層級皆採自願加入,且地方級組織之成立受半數門檻限制。
🧠 記憶技巧:三級半數少廿班,自願入會非當然。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教師會視為如律師、醫師公會般的「強制入會(當然會員)」制度。
教師工會 教育行政組織 教師法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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