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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6 題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多少比例?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四分之三
  • D 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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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個機制來受理教師的救濟案件,目的是為了「防止校長或行政主管主導裁判結果」,你認為該委員會中「非行政職的人員」比例,應該僅是「剛剛好過半」,還是需要達到一個「絕對多數(顯著優勢)」的門檻,才更能落實基層主體性並發揮制衡行政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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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比例限制。依據教師法第43條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根據上述法條原文可明確得知,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在委員會中的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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