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關於新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新聞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 B 凡屬於新聞產生之行為,包括蒐集查證資訊之採訪行為或報導行為均受保障
- C 受新聞自由保障之新聞以提供健全民主程序者為限,不包括娛樂新聞
- D 新聞自由保障主體包含個人與企業組織之經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精神思考:在一個強調多元價值的民主社會中,憲法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是否會僅僅因為資訊內容屬於『娛樂性質』或『生活瑣事』,就預先將其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新聞自由所追求的價值,除了維護民主程序外,是否也包含滿足大眾對各類資訊的獲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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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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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矇對了!別以為這題很難
- 基本功合格:這題答對算你走運,準確辨識出釋字第 689 號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界線。這只是基本功,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若連這點細節都抓不到,國考乾脆別準備了。
- 觀念校準:選項 (C) 的陷阱在於你是否真的看懂憲法。新聞自由的保障,不以提供「健全民主程序」資訊為限。憲法第 11 條保護的是資訊傳播機能,無論是政治公務或社會、文化、娛樂資訊,只要具備資訊流通價值,通通在保障之列。別用你的主觀好惡來審查新聞價值,憲法才不在乎你覺得八卦新不新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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