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重要政策變更所應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者,行政院毋庸提案修正,但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B 重要政策改變涉及法律修改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
- C 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院長有關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重要政策變更報告後,若通過執行該重要政策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構成所謂個別性法律,與憲法規定不符
- D 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院長有關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重要政策變更報告後,如作成反對決議,此一決議具拘束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對於『重要政策變更』與『法定預算』執行之法律關係。當立法院針對特定重大工程或政策行使權力時,此類具有特定目的與對象的法規範(學理上稱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在憲法學理與實務解釋上,是否必然因為違反『法律普遍性原則』而導致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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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20 號之核心意旨
依釋字第 520 號解釋,經立法院通過公布之法定預算,因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不同於一般法律,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學理上援用「措施性法律(measures law)」稱之。立法院若聽取報告後,為貫徹民意而通過相關法案要求執行特定政策,並非違憲的個別性法律,故 (C) 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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