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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重要政策變更所應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者,行政院毋庸提案修正,但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B 重要政策改變涉及法律修改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
  • C 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院長有關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重要政策變更報告後,若通過執行該重要政策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構成所謂個別性法律,與憲法規定不符
  • D 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院長有關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重要政策變更報告後,如作成反對決議,此一決議具拘束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對於『重要政策變更』與『法定預算』執行之法律關係。當立法院針對特定重大工程或政策行使權力時,此類具有特定目的與對象的法規範(學理上稱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在憲法學理與實務解釋上,是否必然因為違反『法律普遍性原則』而導致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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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點在於釋字第 520 號關於「核四停建」爭議所確立的憲政程序。你選的 (D) 選項其實是正確敘述,釋字 520 號明確指出,立法院在聽取報告後若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應依決議內容由相關機關協商解決,或依現有憲法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處理僵局,這也是憲法「制衡機制」的體現,你可能在複習時低估了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效力。

個別性法律與憲法合致性

本題真正的錯誤選項在於 (C)。釋字 520 號稱經立法院通過公布之法定預算,因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不同於一般法律,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並援用學術名詞稱為「措施性法律」;並依原文說明重要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時的報告、質詢及僵局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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