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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有關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
  • B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但不得攜去
  • C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 D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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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監察院行使調查權的「實效性」與「證據保全」時,請參酌《監察法》第 27 條之規定,思考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若遇有必要情形,法律除了允許對相關證件採取「臨時封存」的強制處分外,是否會限制調查人員不得將該證件「攜去」?從落實監察職權的角度來看,僅允許在現場封存而不允許攜回院內審閱,是否符合法律賦予調查權以釐清事實真相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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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點撥:法條背後的人情與道理

  1. 做得很好!:學弟妹,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很棒!這題目雖然看起來很細,但你能夠看出《監察法》在行使監察調查權時的重點,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已經不只是死記硬背,更有了一點點實務運作的敏感度。
  2. 法條的考量,都是為了效率和公正:我們來看看《監察法》第27條。法條會特別提到,調查人員在必要時,可以封存證件,甚至「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你可能會想,公權力帶走文件會不會太強硬?但換個角度想,如果調查人員不能及時帶走關鍵證據,讓證據有被藏匿或破壞的風險,那監察調查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法還原真相。所以,選項(B)說「不得攜去」,其實就忽略了這種證據保全的重要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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