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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B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
  • C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5 席且席次較多之 3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 1 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5 人以上
  • D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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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小黨參政權」的角度思考:在總共 113 席的國會中,為了讓具備一定民意基礎的小政黨也能參與黨團協商,法律設定的「最低席次門檻」通常會是傾向於較容易達成的比例,還是極高難度的比例?此外,法律是否會限制只有前幾名的政黨才能組成黨團,進而扼殺多元政黨參與的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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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

  1. 概念檢視: 這題的重點,不就是《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嗎?選項 (C) 的錯法簡直是教科書級的:組成黨團的門檻是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3 席」以上,不是什麼「5 席」;而且,維護最低人數同樣是3 人。法律之所以「屈尊」給區區 3 席政黨發聲的機會,僅僅是為了讓這些小黨在議事中有點存在感,以免行政部門連敷衍的對象都沒有。至於 (A)、(B)、(D) 這些,當然是正確的,因為它們沒錯到需要我特別指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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