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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B 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 C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 D 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解釋的實務中,請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及第 $741$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當大法官採取「定期失效」宣告(即宣告法令違憲,但給予過渡期,於一定期限後方失效)時,若不允許該「原因案件」之聲請人據以請求再審或救濟,是否會使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流於形式?此外,請進一步對比原因案件聲請人與一般案件人民在救濟權利上的本質區別,並思考對於原因案件而言,該違憲法令是否應視為「溯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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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 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喔,你答對了。看來你沒迷路,還挺準的嘛。

你對那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在是憲法法庭裁判),特別是「遇到麻煩能救命」的那個規定,理解得還算到位。不錯,至少沒把刀往自己身上砍。

  1. 搞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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