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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B 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 C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 D 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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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聲請人費時多年成功使大法官宣告某法律違憲,但法院若以「該法律會在兩年後才失效」為由,拒絕讓這位聲請人的原因案件獲得翻案機會,你認為這樣的結果是否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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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 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喔,你答對了。看來你沒迷路,還挺準的嘛。

你對那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在是憲法法庭裁判),特別是「遇到麻煩能救命」的那個規定,理解得還算到位。不錯,至少沒把刀往自己身上砍。

  1. 搞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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